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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8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保險業務或者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保險公司的名稱、章程、註冊資本、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等事項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經批准分立、合併的;

  (八)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對不符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規定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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