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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安全操作規程

1 起重機司機
    1.1 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准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 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 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後,方能繼續工作。  
    1.4 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 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於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 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範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 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後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並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於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杆。
    1.10 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 停工或休息時,不准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 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並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 指揮人員
    2.1 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 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准帶手套指揮。
    2.3 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後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 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採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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